《建工司法解释一》思考之第六条

时间:2021-04-13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建工司法解释一》思考之第六条


编者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解释也对原司法解释一、二中的规定进行了综合梳理与细化调整。今天分享第六条的学习心得。第六条主要规范的是无效的建设施工合同中赔偿损失的举证责任,具体包括由谁举证、举证的内容有哪些;并在该条的第二款赋予了法官对双方的过错与损失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01

司法解释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条文由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19年2月1日起实施,现已失效)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02

相关案例

1、案件索引:(2020)粤07民终3714号 王占权与广东省台山市鸿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马健文 李炎途 梁智坚

裁判文书关键部分摘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无效时的工期损失赔偿的规定,但是一审法院竟然以鸿坚建筑公司主张工期存在延期为由主张延期损失,并非主张合同无效损失。首先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无效合同,对于无效施工合同的工期延误损失的应如何承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明确规定了。施工合同无效导致有关违约金条款无效,故各方应依据工期延误的过错程度,过错与因果关系等因素由法院作出裁判。所以鉴定结论和工期延误的损失不属于鉴定范围。而且鸿坚建筑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工期延误的罚款的违约金计算是无效条款,更不等于实际工期延误损失。而在本案中鸿坚建筑公司和王占权合作多年,一直知道王占权无施工资质,采取低价承包方式给王占权。一审法院审理本案适用法律错误。


2、案件索引:(2020)苏05民终6846号 吴江区松陵镇密语游艺服务部与胡乃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祁锋 赵东 周红

裁判文书关键部分摘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密语游艺部虽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但密语游艺部作为从事室内游艺服务的商业主体,胡乃昌的逾期竣工、停用系统等行为,必然造成密语游艺部实际损失,在损失大小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参照双方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密语游艺部每天的损失为1000元,胡乃昌应当赔偿密语游艺部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14日、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1日之间的损失24000元。


3、其他相关案例:

(2020)陕06民终1228号  审理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晋05民终825号  审理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03

条文的解读和思考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经对比与原《司法解释》无太大变化。

      根据《司法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一般有五大类:1、承包人无资质的、超越资质、无资质借用资质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2、因招标投标问题导致合同无效;3、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4、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可补正;5、以低于成本价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对此条司法解释可以分为三个方面进行理解:1、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对于需要赔偿赔多少应根据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2、主张赔偿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就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3、当出现损失大小无法确定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其中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对一方过错的大小进行酌情考虑,也可以对一方的赔偿多少进行考虑。


04

建工法律实务   

1、在法律实务中,首先应该避免签订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现无效应当予以及时补正。可参考《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无效的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一)》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况。


2、因建设施工合同无效而产生的损失,有可能是承包方的损失也有可能是发包方的损失。承包方的损失主要有关于停工所造成的损失,而发包方的损失包括工期延误、项目实际支出、租金、融资成本的损失等。


3、谁主张谁举证,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受到侵害的一方请求赔偿的,应当就主张对方赔偿的事实进行举证,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4、在《民法典》的合同编中规定了关于减损义务。其中要求,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违约受到损失后,应当制止损失的扩大,而没有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进行赔偿。


5、在司法实践中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很多,本文所述条文的前提条件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如果合同有效,那么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基于有效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