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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同一时期签订多份合同且对管辖约定不一致时的审查规则——北京恩泽兴正商贸有限公司诉北京音乐之声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标签:管辖 权利义务 裁判要旨:双方在同一时期签订多份合同,且多份合同中对管辖约定不一致时,应审查各份合同约定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不能简单地以合同签订的时间先后顺序当然适用最新合同约定的管辖地。在审查各份合同之间的关系和具体内容后,应按照双方买卖合同载明的管辖地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辖1451号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时间集团公司诉浙江省玉环县国土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标签:要约 要约邀请 出让公告 裁判要旨:根据有关要约邀请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属于要约邀请。竞买人在竞买申请中提出报价,并按要约邀请支付保证金的行为,属于要约。此时,双方当事人尚未形成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关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因出让公告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撤销公告后,造成竞买人在缔约阶段发生信赖利益损失的,应对竞买人的实际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5期;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一终字第82号 3.预约或本约的审查规则——上海恋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华裕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标签:预约 本约 裁判要旨:预约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将来订立确定性本约合同达成的书面允诺或协议。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中仅约定了预付费,并未约定购车总价款、车辆购置税等的负担,且载明如因政策原因无法上沪牌则退还预付款。该合同属于预约性质,双方在缔结预约后并未签订买卖合同。同时,双方尽管未以书面形式签订本约,但买卖合同关系事实上已经成立,买方应当向卖方支付购车款和相应税款。 案例索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13952号 4.表见代理的审查规则——上海沪安电线电缆厂诉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标签:代理权 权利外观 善意 裁判要旨:表见代理的适用前提是行为人不具备代理权,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备代理权的,不适用表见代理。认定权利外观的考量因素包括:合同是否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行为人是否存在合理授权的身份,行为人是否使用与被代理人有关的印章,合同的订立形式是否符合双方的交易习惯等。判断相对人是否属于善意的考量因素包括:双方是否存在交易历史,相对人知悉权利外观的时间是否早于实施交易的行为,交易规模和金额对于交易主体谨慎性的要求等。 案例索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45号 5.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个人持有公章的审查规则——辽宁立泰实业有限公司、抚顺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案 标签:代理人 授权 公司意志 裁判要旨: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个人持有公章只是反映该人可能有权代表公司意志的一种表象,至于其是否依授权真正体现公司意志,仍需进一步审查。即便个人曾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其他合同,也不排除存在公司逐项授权或者个别追认的情况。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一般要有具体事项等明确授权范围,原则上不能根据代理人可以代理某些事项而当然判断代理人可以代理其他事项或者所有事项。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898号 6.封闭式循环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和处理规则——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煤炭运销部与山西焦煤集团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标签:通谋虚伪意思表示 无效 裁判要旨:在三方或三方以上的企业间进行的封闭式循环买卖中,一方在同一时期先卖后买同一标的物,低价卖出高价买入,明显违背营利法人的经营目的与商业常理,此种异常的买卖实为企业间以买卖形式掩盖的借贷法律关系。企业间出于借贷目的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当事人共同实施的虚伪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无效。在实际发生的借贷关系中,作为中间方的企业并非出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借款,而是为了转贷牟利,故借贷合同亦应认定为无效。借款合同无效后,借款人应向贷款人返还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因贷款人对合同的无效也存在过错,法院可以相应减轻借款人返还的利息金额。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6期;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74号 7.买卖合同关系的认定——福建省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诉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福建石油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标签:资金流转 货物流转 裁判要旨:当事人之间并未依法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理由是:案涉交易不具有商业上的合理性;案涉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并无真实的货物流转;当事人对案涉系列合同的签订并非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应属明知。由于案涉销售合同并非单一、独立的销售合同,而是整个闭环交易链条中的一个环节,现有证据仅能证明交易过程中发生了资金的流转,而未有证据证明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了真实的货物流转的情形,并不符合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因此经贸公司以其与中石化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为由主张权利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786号 8.以虚假意思表示订立的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中船重工(天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陕西宇航科技工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标签:虚假意思表示 无效 裁判要旨:宇航公司、中船公司间以虚假意思表示订立的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以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的融资法律关系并无无效事由,应为有效。关于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不一致的处理,一审法院已经依法向当事人双方释明,但宇航公司仍坚持以买卖合同纠纷进行诉讼,不存在人民法院未向当事人释明的情形。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认定案件性质并决定是否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即使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也不必然导致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当事人应承担可能对其不利的诉讼风险。本案中,宇航公司的诉讼请求为要求中船公司承担还款义务,一审判决中船公司承担还款义务,并未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888号 9.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买卖合同无效——王某诉马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标签:强制性法律规定 效力 裁判要旨:被告马某将其实际所有的车辆擅自拼装,并转让给原告王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和特征。本案中被告出售改装车辆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强制性规定,因而买卖合同无效。 案例索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9363号 10.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导致买卖无效的审查——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委托拍卖执行复议案 标签:恶意串通 效力 裁判要旨:拍卖行与买受人有关联关系,拍卖行为存在以下情形,损害与标的物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视为拍卖行为与买受人恶意串通,裁定该拍卖无效:(1)拍卖过程中没有其他无关联关系的竞买人参与竞买,或者虽有其他竞买人参与竞买,但未进行充分竞价的;(2)拍卖标的物的评估价明显低于实际价格,仍以该评估价格成交的。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5号;最高人民法院(2012)执复字第6号 11.因重大误解可撤销买卖合同的认定——黄某根诉刘某德买卖合同纠纷案 标签:重大误解 撤销 裁判要旨:黄某根误认为诉争茶几是金丝楠木材质,从而出价118万元予以购买。但经鉴定该茶几仅是普通楠木,市场价格远低于黄某根所付价款。因黄某根对合同标的物的材质发生错误认识,其买受行为与其真实意思相悖,遭受较大损失。对于黄某根以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口头买卖协议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索引:四川省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眉民终字第280号 12.因欺诈撤销买卖合同的认定——钟某诉沃尔玛(北京)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标签:欺诈 可撤销 裁判要旨:案涉宣传用语虽带有一定夸张性,但一名理性的消费者应当知晓不能以绝对科学的角度对商品宣传用语进行理解,而应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在一般消费者正常理解的范围内对商品宣传用语进行解读,并结合商品其他辅助信息,对商品的产品功能等进行判断。因此,案涉宣传语不足以产生误导消费者的效果,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欺诈的要件。 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3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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