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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属国有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探讨
——武汉城建集团总法律顾问 李 芊
企业总法律顾问简称“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而迅速发展起来。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经过近二十年发展已日臻完善。目前,全部央企及省属企业已全面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武汉市政府国资委于2023年2月颁布《关于推进市出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出资企业2023年合规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各出资企业2023年底必须全部设立总法律顾问,由此开启市属企业全面贯彻落实企业总法律顾问(兼任首席合规官)制度的新篇章,这充分彰显了市政府国资委加强国有企业法治建设工作的决心。
一、国家层面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历史沿革
1997年3月,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和司法部联合颁布《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决定推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企业法律顾问成为人事部第11个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在全国范围开考。
2002年7月,原国家经贸委、中组部等7部门联合颁布《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正式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试点。
2004年5月,国务院国资委颁布《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4】225号),要求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2004年5月,国务院国资委颁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6号令),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面推行,该办法明确规定大型企业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岗位。
2007年2月,国务院国资委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央企业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7】32号),进一步督促有关中央企业加快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2008年4月,国务院国资委颁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分为三个职业等级,最高等级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精通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和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企业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法律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5年;(三)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并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
2014年7月,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正式取消企业法律顾问准入类职业资格,不再进行相应执业资格考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44号)文件精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资委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于2014年10月24日颁布《关于做好取消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122号),规定“原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证书不再实行注册管理。原注册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调整做好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引导和服务工作。原有证书继续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凭证,原有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经济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2016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可以设立总法律顾问,充分发挥总法律顾问对经营管理活动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企业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2018年12月,司法部颁布《公司律师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公司律师是指与国有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司律师证书,在本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员工。
2021年10月,国务院国资委颁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法规规【2021】80号),要求加大企业法律专业领导干部培养选拔力度,在市场化国际化程度较高、法律服务需求大的国有大型骨干企业,推进符合条件的具有法律教育背景或法律职业资格的专业人才进入领导班子。要求在中央企业中持续完善总法律顾问制度,切实发挥总法律顾问和法务管理机构的专业审核把关作用,2022年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必须将总法律顾问岗位全面写入章程,明确其高级管理人员定位,由董事会聘任,领导法务管理机构开展工作。同时要坚持总法律顾问专职化、专业化方向,直接向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2025年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全面配备总法律顾问到位,具有法律教育背景或法律职业资格的比例应达到80%。该通知明确,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也应参照本意见,积极推进所出资企业法治建设。
2022年8月,国务院国资委颁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在央企全面推行企业合规管理,要求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国际条约、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章制度等要求,同时要求中央企业结合实际设立首席合规官,由总法律顾问兼任。
二、企业总法律顾问的特点
总法律顾问与通常意义的企业法律顾问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一)任职层级高。总法律顾问是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是企业法治工作的具体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直接对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承担全面涉法事务履职责任。国务院国资委已将所监管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列入任后备案的企业负责人名称序列,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地位等同于企业三总师(即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二)协调范围广。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法律事务的总负责人,不仅要组织领导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开展工作,而且还要协调企业各部门、各环节涉及企业法律事务的各项工作。
(三)权利责任大。总法律顾问是企业法律事务的总管,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享有相应职权,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四)肩负任务重。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是确保企业依法决策、各类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企业总法律顾问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保证企业经营决策的合法性。
(五)合规管理深。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和武汉市政府国资委相关文件,总法律顾问直接兼任首席合规官,全面负责企业合规工作,确保企业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三、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任职资格
根据国务院、省、市国资委有关文件规定,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属于专职岗位,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二)熟悉国资监管业务,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四)具有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国务院国资委颁布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的总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为“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的;或者被聘任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即正高级职称),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由于企业一级法律顾问只能由国务院及各省国资委开展评审,在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取消后,目前尚未开展新一轮的企业一级法律顾问申报工作。
考虑到武汉市属国有企业法律人才匮乏的现状,武汉市政府国资委明确规定,如果企业暂时没有专职人选,可由分管法律事务的企业负责人或者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兼任总法律顾问,同时尽快培养专职总法律顾问人员,加快向专职化过渡。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是分管法律事务的企业负责人(通常为市管企业副职)兼任总法律顾问,则无需走选拔任用程序。如果是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兼任总法律顾问,则需要在企业内部履行选拔任用程序。
四、企业总法律顾问的选聘流程
(一)国有企业经过党组织充分酝酿后,启动总法律顾问选拔程序;
(二)通过民主推荐、谈话,以公开、公平、公正方式产生总法律顾问拟任人选;
(三)经过组织考察、公示,经党组织研究同意拟任人选;
(四)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由总经理提名总法律顾问人选,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予以聘任并发文;
(五)国有企业按照企业负责人任免程序,将选聘的总法律顾问人选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出资企业所属子企业将所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报送出资企业备案。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总法律顾问尽管属于企业高管人员,但并不一定是中管、省管或者市管干部,因为二者的选拔任用程序不同,前者只需由所在企业内部履行选拔任用程序并将确定人选报国资委备案,而后者需要由所在企业的上级组织部门按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履行相应任职手续。
五、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总法律顾问设立的主要目的,在于充分发挥总法律顾问对经营管理活动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企业依法经营、合规管理。结合中央及省市有关规定,总法律顾问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和合规管理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全面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总法律顾问列席党委会、董事会,参加经理办公会和其他重大专题会议,企业讨论决定企业经营管理重大事项前,应当听取总法律顾问的意见;
(三)参与企业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四)组织开展合规管理、法律风险管理、外聘律师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
(五)组织处理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
(六)参与企业章程制定或提出法律意见;
(七)领导企业法务管理机构开展工作,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规范公司律师等法务人员的管理;
(八)指导所属子企业法治建设事项;
(九)其他应当由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六、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考核和述职
(一)国有企业应制定符合总法律顾问工作特点的考核办法,明确总法律顾问的薪酬分配、奖惩措施及解聘退出等内容;
(二)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参照企业副职负责人薪酬水平执行,所需支出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并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三)总法律顾问需向董事会进行述职,年度述职一般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由董事会组织进行,可以采取书面述职或者现场述职方式,有关述职结果应书面报国资委。
七、总法律顾问领导下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体系
(一)国有企业应设置独立或合署的法律事务机构,本着“企业专职法务为主,兼职法务和外聘律师为辅”的原则,配备与经营规模和市场地位相匹配的专职法务人员队伍;
(二)国有企业应明确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务人员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工作内容及程序,建立健全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风险防范制度体系;
(三)国有企业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本单位公司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根据需要统筹调配和使用本单位公司律师,制定并完善法律事务指派、承办、反馈、评估、督办等工作流程。
(四)国有企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所属各企业之间统筹调配和使用公司律师。公司律师代表所在单位从事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工作时,负责调配、使用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为其出具委托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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