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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本协会名称为湖北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英译:Hubei Corporate Counsel Association,英文缩写HCCA)(以下简称本会)。
第一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湖北省内从事企业法律合规管理相关工作的人员,自愿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路线,遵循法治建设规律和法律合规工作特点,进一步推动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不断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整体素质,不断增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不断提升企业法治建设管理水平,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
本会立足于为企业及企业法律合规相关事务工作人员服务,积极响应湖北省法学会、湖北省国资委的工作部署,深入推进企业法治工作,努力服务更高水平的法治湖北建设。充分发挥本会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中的独特优势和应有作用。
第三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机关是湖北省法学会。本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五条 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提前申报当年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应在活动前30个工作日向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相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 和群团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和群团工作。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横路3号(省政府大院东侧),邮编:43007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组织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以及与企业法治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促进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二)建立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充分发挥法律管理的服务保障、规范管理和价值创造作用,增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三)结合企业法律实务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和研讨,并将研究成果向会员推广; (四)积极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提供服务,开展业务培训,提升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履职能力,为企业培养法律后备人才;(五)促进会员之间的沟通和联系,总结、交流和推广会员依法治企的经验;(六)建立和完善法律咨询专家库,为政府部门政策制定、企业的风险防范、完善法律监督进行调研,以及对重大法律纠纷提供咨询服务、调解服务,依法帮助企业维护合法权益;(七)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沟通作用,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八)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委托的其他业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个人且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的或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的;
(二)受聘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企业公司律师的法律工作者;
(三)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相关管理人员;
(四)社会团体、中介机构中涉及法律工作的人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连续二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每五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本会每年召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并形成书面决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负责人均须通过会员代表大会经民主选举程序,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为专职,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新—届负责人候选人应于换届前15个自然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述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产生新—届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由企业法治建设负责人或总法律顾问、相关领域知名专家担任。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刑事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七条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人兼任,并不得来自同一企业。
第三十八条 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会长办公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有关部门、会员、专家、合作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并开展相关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或理事会审议。
(四)办理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三分之二以上与会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个自然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聘请或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
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所在企业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个自然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须经业务主管机关审批。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4年2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修改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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