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短论」依法合规设立公司——马建国

时间:2020-08-25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法务短论」依法合规设立公司

                                                                       马建国 

公司是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须依法设立运作。国家为规范公司的设立和经营管理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法规和规章,政府机关与企业以及投资者等都应当遵照执行,确保公司顺利成立并健康发展,避免违法违规而遭受处罚。

第一,设立公司有法可依。设立公司的基本法律是《公司法》,有关公司登记的行政法规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特种公司的专门法律有《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公司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企业管理者应当学习理解执行有关公司的规定。

第二,公司层级要规范。公司可分为集团公司(即母公司)、子公司;总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又可设子公司,即孙公司;企业集团非独立法人。其一,层级之间的关系要明确,母子、总分相对;其二,母子公司的层级不宜过多,一般三级为妥;否则管理链条过长,宜失控。企业集团应当定期清理所属公司,不能放任随意扩张。

第三,设立分公司必须依法登记。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四,妥善应对一些地方政府要求外地施工企业在当地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的行为。其一,应当明确这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区域市场准入壁垒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把税源留在当地,增加了外来施工企业的管理成本,限制了公平竞争。其二,可视客观情况具体加以应对,多与地方政府沟通交流,争取理解支持,不轻易放弃项目与市场;而对于经济状况不佳、市场环境不良、投资前景不明等情形的地区,则可考虑忍痛割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