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应对应收账款 -----马建国

时间:2020-08-28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依法应对应收账款

                     马建国

应收账款的长期存在且数额巨大,在建设工程企业尤为突出;往往造成企业资金困难,阻碍生产经营发展。那么如何应对呢?笔者认为,从法律角度分析,有三种途径。

第一,依法清欠应收账款。其一,企业要积极主动大胆地开展清欠工作,敢用会用善用法律武器,尤其是对于金额巨大且被拖延时间过长的应收账款;其二,没有确认的尽快确认,已确认的尽快收回;其三,以书面形式固定债权,不能仅有口头、电话等形式的答复;其四,务必保障三年的诉讼时效,否则赢不了催收官司;其五,如穷尽平和手段依然难以收回应收账款,则依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依我国仲裁法规定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且仲裁优于诉讼,具有快捷、保密、专业等特点。

第二,依法转让应收账款。即将一定的应收账款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使应收账款归于消灭。具体有两种方式。其一,依法转让给拥有己方债权的项目的供货方、出租方或分包方,以冲抵所欠货款、租金或工程款(劳务费)等,这符合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即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转让应收账款务必履行向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其二,依法转让给保理人,即按我国民法典规定签订保理合同。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第三,依法质押应收账款。按我国担保法与民法典有关规定,应收账款可以作为权利出质。企业可按此规定将应收账款出质给金融机构,但并不转让所有权,换取低息贷款,实现资产证券化,即ABSAsset-backed Securities),化解资金短缺的矛盾。

以上三种途径,第一种是根本,应依法合规积极主动全力以赴,尽早实现债权;第二、三种可谨慎大胆尝试;在进行第三种操作时不能放弃清欠。